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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燕与被告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477号原告周燕,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路****号海上嘉年华营销中心。被告丁飞,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大泽山镇高望山村***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蒲秋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燕与被告丁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