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10号申请人: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树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冬红,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x。法定代表人:雍兴明。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吕丽楠。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生命科技(中山)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受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受理本案破产申请期间,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红方印刷有限公司、成都市蓉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陶香琴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艺华钟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