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文忠因与李元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忠,李元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文忠,男。委托代理人:宋黔林,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武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李元碧,女。再审申请人李文忠因与被申请人李元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文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经济来源,争议房屋是申请人出资修建,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抱约》合法有效,申请人有权在已履行的部份享有继承的权利,故请求撤销(2015)汇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也是危房改建的申报人,原判认定涉案住房一层左起第一间、第二间及第四件的外侧半间有合法建房手续,应属被申请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双方签订《抱约》时申请人系成年人,并且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原判认定该《抱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