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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68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人民币,由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