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68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人民币,由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雅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