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邢亚茹,张国东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438号原告:邢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张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