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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文国与刘明光、刘金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国,刘明光,刘金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10号原告:刘文国。被告:刘明光。被告:刘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国与被告刘明光、刘金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