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文国与刘明光、刘金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国,刘明光,刘金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010号原告:刘文国。被告:刘明光。被告:刘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国与被告刘明光、刘金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