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金勇诉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勇,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肖金勇,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长滩市村3社。委托代理人韩炳辉、李胜宣,云南崇圣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银海领域17幢。法定代表人邓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建,系公司职工。原告肖金勇诉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由被告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肖金勇工程款81365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03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原告肖金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了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执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和杰华执行员 张 松执行员 杨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