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曾中新、秦云与胡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新,秦云,胡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760号原告曾中新。原告秦云。被告胡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中新、秦云诉被告胡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中新、秦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中新、秦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中新、秦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3597.5元,财产保全费2240元,合计5837.5元,由原告曾中新、秦云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