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晶与王敏离婚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240号原告:陈某,女,满族,1985年3月14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