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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晶与王敏离婚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240号原告:陈某,女,满族,1985年3月14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