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夏学柱与王成、王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柱,王成,王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522号原告:夏学柱,男,汉族。被告:王成,又名王成刚,男,汉族。被告:王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柱与被告王成、王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学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学柱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