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64号张某仁与张某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70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