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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扬州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与扬州英派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鑫都工贸有限公司,扬州英派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1945号原告扬州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蜀岗西路1号18幢2号。法定代表人陶皖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庆生,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英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城北乡槐南村新庄组。法定代表人丁健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鑫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英派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并就剩余款项出具欠条、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鑫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露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