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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字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赖顺洪与黄庆权,杜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洪,黄庆权,杜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字929号原告:赖顺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019。被告:黄庆权,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031。被告:杜瑞金,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024。原告赖顺洪诉被告黄庆权、杜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庆权、杜瑞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顺洪诉称:被告黄庆权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2月2日,向我借款50000元,期限为6个月。借款后被告没有还款,经我催收无果,现向法院起诉。由于杜瑞金是黄庆权妻子,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超期之日起,即2015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至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庆权、杜瑞金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黄庆权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赖顺洪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黄庆权并未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赖顺洪身份证、被告黄庆权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杜瑞金的身份信息查询、借据和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赖顺洪要求被告黄庆权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杜瑞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两被告婚姻登记资料证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杜瑞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庆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赖顺洪;二、驳回原告赖顺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黄庆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