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在外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