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某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龙转片新屋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柳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龙转片白禄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柳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雪平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赵佳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