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龙与马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马京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581号原告:杨龙,男,回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巩留县。被告:马京全,男,回族,1975年7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巩留县。原告杨龙诉被告马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