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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龙与马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马京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581号原告:杨龙,男,回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巩留县。被告:马京全,男,回族,1975年7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巩留县。原告杨龙诉被告马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杨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龙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