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余卓坤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卓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卓坤,住华容县。上诉人余卓坤因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该行不安排上诉人上岗是违法的;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余卓坤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余卓坤的诉求系政策调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冰审 判 员 王 婷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匡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