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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崇碧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崇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956号原告杨崇碧,女,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725-X。负责人曹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崇碧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崇碧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崇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崇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崇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