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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7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