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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尹湘群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湘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374号罪犯尹湘群。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湘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三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三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尹湘群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尹湘群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尹湘群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湘群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湘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