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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韦振新盗窃罪2016刑初31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振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振新,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201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振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振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韦振新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高地街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徒手扒窃了被害人王某放在衣袋内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4667元)。后低价销赃。于2016年1月8日,被告人韦振新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振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振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韦振新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韦振新被抓获后的现场尿检结果为吗啡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振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勘查号:K4401835800002016010007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增价鉴(赃)[2016]5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证明书;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韦振新的户籍资料;被告人韦振新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韦振新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韦振新吸毒严重成瘾的认定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辨认案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韦振新的供述及其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案发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振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振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振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赃物销赃后用于吸毒,且赃物没有缴获,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重。被告人韦振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韦振新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振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肖云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