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俊梅与贺月胜、李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梅,贺月胜,李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贺月胜,男,汉族,东明县陆圈镇政府干部,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银生,男,汉族,东明县陆圈镇政府干部,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俊梅与被执行人贺月胜、李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月胜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俊梅借款本金100000元,被执行人李银生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贺月胜、李银生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月胜、李银生工资收入,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