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晓鹏与刘伯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鹏,刘伯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08号原告:于晓鹏,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伯锋,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新泰市。原告于晓鹏与被告刘伯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