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459号原告覃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系重组家庭),××××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于2011年6月对原告实施殴打,后经民警教育,被告作书面保证,但是后双方争吵再次成为常态。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8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在被告作出承诺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后来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数月,为此,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某辩称,只要原告承担债务,每人一半,我就同意离婚的。经审理查明,覃某某、赵某某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系重组家庭),××××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家庭矛盾,为此,覃某某曾于2014年8月7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撤诉后,覃某某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涉诉。另查明,赵某(xxxx年xx月xx日生)为覃某某与前夫所生。庭审中,覃某某要求离婚,赵某某同意附条件离婚,因双方就债务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的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婚姻基础,但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产生矛盾,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来院。撤诉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被告也同意附条件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赵某的抚养问题。因赵某并非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故被告对赵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应由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责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称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原告覃某某称无债权债务。被告赵某某申报生意欠款等债务共计二十多万元,要求原、被告一起分担。原告质证认为,虽然被告赵某某提供了凭证,但是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无法确认债务的真伪,不应共同承担,如被告确实存在部分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关于债权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真实性无法确认,债权人可以案外另行向原告和被告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赵某(XXXX年xx月xx日生)由原告覃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覃某某承担赵某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某负担6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6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的部分原告覃某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