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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占雨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张某,李某,张占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5刑初1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人张占雨,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2015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人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锐,系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张某、李某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佳、代理检察员孟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张某,被告人张占雨及其指定辩护人赵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占雨和于某2、宗某来到“某某烧烤”店吃饭、饮酒。期间,张占雨提到于某2前两次请客吃饭均系张占雨自己结账一事,并向于某2索要两次吃饭的钱款,遭到于某2拒绝,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占雨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于某2胸部、臂部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于某2心脏被刺破致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占雨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移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刑事技术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占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张占雨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占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且是其先遭到了被害人的殴打才用刀划的被害人。其指定辩护人赵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并非蓄意杀人,系因酒后口角而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2、被告人平素表现尚好,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占雨和于某2(被害人、男、殁年28岁)、宗某(男,38岁)相约来到“某某烧烤”店吃饭、饮酒。饮酒期间,张占雨因提及以往与被害人于某2吃饭结账之事,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张占雨拿出随身携带的���叠刀朝于某2胸部、臂部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于某2心脏被刺破致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占雨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被害人确认等情况。2、证人宗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在麻将馆的时候,其朋友“小宇”(张占雨)提议去喝酒,其与“小宇”及被害人三人一起来到“某某烧烤”喝酒。其不清楚他们打架的原因,坐着的时候,“小宇”拿刀捅了被害人胸部一刀,被害人就跑了,“小宇”追上去按倒他后又捅了几刀,被害人出了好多血。那把刀是长约20厘米、刀刃为白色的折叠刀,刀是“小宇”的,他以前也随身带刀。另经宗某辨认,确认张占雨就是杀害被害人的嫌疑人“小宇”。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30日0时左右,我正在厨房干活,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小伙(张占雨)上厕所出来,我看他走道要摔倒就劝他慢点走,他说“姐姐,没有事”,就回到外面继续喝酒。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就出去看,发现这个小伙掐着和他一起喝酒的男子并用手打这个男子,穿粉衣小伙一直用左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之后用右手持刀一直往这个男子的胸部捅,边捅边说“X你妈,你还说不,你还装不”,一直把这个男子扎倒在地以后,又骑在他身上捅刀。被害人胸部都是血,被扎后躺在烧烤店最里面屋子的地上。之后我就听见外面穿粉衣的小伙一直在骂,等我再出来时,穿粉衣男子就跑了,我就让老板赶紧报警了。此证言与证人房某、孙某、刘某、马某等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另经宋某、房某、孙某辨认,确认张占雨就是杀害被害人的嫌疑人。4、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其接到急救电话说在南地“某某烧烤”店内有人被刀扎伤。其10分钟后赶到现场时,发现店内靠里边的地上躺着一名穿蓝色半袖、蓝色裤子的男子,胸部有刀伤,满地是血,已经没有呼吸了。虽对其进行了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边某、于某1等证言证实,2015年8月31日下午2、3点钟,边某在南地“某某麻将馆”旁边的电线杆子上看见寻尸启示,其认出照片上的人是朋友于某2并给于某2的父亲于某1打电话告知此事。2015年9月1日中午11时左右,于某1来到公安机关辨认尸体,根据长相、身材、衣着等确定死者是其儿子于某2。6、证人赵某、徐某证言证实,张占雨就是经常去南地“某某麻将馆”的玩牌的人,平时表现和正常人一样,没有异常表现。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勘查情况。8、被告人张占雨对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及所穿衣裤、鞋子进行了指认,并已拍照附卷。9���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尸)鉴(法医)字[2015]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实:(1)根据于某2胸部刺创口,深入胸腔,刺破心包及心脏,心包腔内积满血液等征象分析,于某2系因心脏被刺破致大失血死亡;(2)根据于某2左胸部刺创口的长度,创角、创壁、创缘特征及创道长度等征象分析,成伤工具应为一单面刃,刃部刀宽在3.0cm左右,长度在10.0cm以上的刺切器;(3)根据于某2刺创口的位置,创口形态,创道走行方向,双上肢抵抗性损伤等征象并结合其案情调查情况分析,于某2系他杀。鉴定意见为于某2系被他人用有刃刺切器刺破心脏致大失血而死亡。10、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本)鉴(DNA)字[2015]4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送检DNA检材提取经过,证实对被害人尸体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进行送检,经鉴定在现场血迹、张占雨所穿的裤子、鞋子和使用的折叠刀等检材表面均检出单个个体的基因座基因型,与于某2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为6.296×1020。11、被告人张占雨供述,2015年8月29日下午,我去南地“某某麻将馆”打麻将,一直玩到晚上9、10点钟时,“小帅”(于某2)来了,让我别玩了陪他去吃饭,我同意并把旁边一个朋友“小哑巴”(宗某)也带去了。2014年夏天,“小帅”两次说好他请客吃饭,但他不付帐先跑了,都是我付的钱,我觉得“小帅”是要和我聊这事,毕竟这两件事他做的挺不地道的。我们到了“某某烧烤”店,在喝酒的过程��我提到“小帅”之前跑桌的事,让他还我这两次大概三百元左右的饭钱。“小帅”说没钱,当时气氛挺尴尬,“小帅”就喊服务员把帐结了。结完账后还剩三、四瓶啤酒,“小帅”要把剩下的啤酒也喝了,我表示喝不动了并去了卫生间。“小帅”跟到卫生间内问我在桌面上管他要钱是什么意思,我说管他要钱没毛病,还指责了他。“小帅”骂了我一句,我也骂了他,“小帅”就打我肚子一拳,我被打蹲下看着“小帅”,“小帅”问我“瞅什么”并辱骂我,我说“你敢打我,我今天弄死你。”听我说要弄死他后,“小帅”说我吹牛并转身往回走,我站起来把别在自己右腰间的一把卡簧刀拿出来,追上去拍了“小帅”肩膀一下。小帅就转过身,我没说什么就扎了“小帅”胸口或者肚子一刀。为了增加他的痛苦,刀扎进去后我又握着刀柄转了一下。因“小帅”打我头部一拳,我又扎了他胸口一刀。当时我掐着他脖子,把他按在墙上,问他有完没,他说没完又打了我一个耳光,还踹了我裆部一脚,我就火了,又和他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小帅”倒在我们那桌的里侧,我骑在他身上,他脸朝上倒地还打我,我也动手了。我记得“小帅”还骂我活不了多长时间,我说我活不了多长时间,那你就陪我死吧。��当时看“小帅”周围的地上挺多血,我就打车回家了。当时我喝了七八两白酒。我的刀长十五至二十厘米左右,是单刃口卡簧刀,刀柄处有棕色装饰,是我在站前一家店买的,我买刀是想,如果有人骗我我就用刀扎他,要是把我惹火了我就扎死他。我当时穿一件粉色半截袖,前胸有树状图案和短条形图案,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上穿浅灰色布鞋。“小哑巴”没动手,“小帅”身上的伤都是我造成的。另经张占雨辨认,确认于某2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小帅”。12、户籍证明,证实张占雨、于某2的自然情况。另查明,被告人张占雨因其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费人民币2455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雨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尖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心脏被刺破致大失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虽经查属实,但因被告人及其家属未实际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不能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视本案具体情节,应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被告人张占雨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占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张占雨限制减刑;三、被告人张占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1、张某、李某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4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雪峰审 判 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国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四十���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