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天瞬与郑全进、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全进,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杜天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全进。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主要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彩城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郑全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天瞬。委托代理人:张彤,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全进、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天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全进、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军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