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5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廖某,男,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审判员 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盘正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