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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