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定海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16号罪犯陈定海,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6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定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定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岑建校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4095.24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74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410095.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定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定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定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巨额民事赔偿未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执��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定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