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李树海、张春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树海,张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树海,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慧,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树海、张春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