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峰与曲美玲、刘章德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曲美玲,刘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609号原告刘峰。被告曲美玲。被告刘章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曲美玲、刘章德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