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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XX诉柳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X,柳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113号原告:李XX,女,汉族,农民。原告:陈XX,男,汉族,农民。被告柳XX,男,汉族,农民。原告李XX、陈XX与被告柳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