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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真兵与徐国昌、杨永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兵,徐国昌,杨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王真兵,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徐国昌,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永燕,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国昌、杨永燕所有的价值1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