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振与孙林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孙林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林淼,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6)辽0291执3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