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元银石与被上诉人孙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银石,孙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银石,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号*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英,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欧洲新城香*座*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久,职务经理。上诉人元银石因与被上诉人孙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元银石以本案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元银石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且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松滨里小区门前,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元银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李彦茹代理审判员 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朝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