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任亚雷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亚雷,任锐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终35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任亚雷,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九组749号。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磊,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任锐刚,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六组376号。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令,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亚雷犯运输毒品罪、任锐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咸中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任锐刚的判决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任亚雷的犯罪部分进行书面审理,任锐刚的犯罪部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嘉丽、孙静霞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磊为任亚雷进行辩护、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令出庭为任锐刚进行辩护,原审被告人任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3年12月22日8时10分,被告人任亚雷、任锐刚共同乘坐飞机由陕西省咸阳市抵达广东省深圳市。次日,任亚雷从上线“老王”(未抓获)处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乘坐大巴车返回兴平市。同日21时05分,任锐刚乘机返回。同月24日17时30分许,任亚雷乘坐大巴车行至兴平市高速出口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5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1.1克和吸、贩毒工具若干。同日,任锐刚在兴平市南关西路约客酒店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克及吸毒工具冰壶一把。2、2013年9月中旬一天,任锐刚在兴平市约客酒店向吸毒人员任东杰出售甲基苯丙胺1.25克,获赃款500元。3、2013年10月份一天,任锐刚在兴平市约客酒店向吸毒人员孙朋涛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获赃款800元。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任亚雷运输甲基苯丙胺501.1克、海洛因57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任锐刚贩卖甲基苯丙胺8.2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任亚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抗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任锐刚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购买毒品用以出售,并将购买的毒品由任亚雷负责运输的事实清楚,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应予认定。一审法院对指控的任锐刚向他人贩卖毒品40.2克,仅认定8.25克,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请求依法判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予以支持。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任亚雷运输毒品、任锐刚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兴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工作中掌握的线索获悉,有人携带毒品将从广东返回兴平市贩卖,经过周密部署,于19时许在兴平市高速路口将涉嫌贩卖毒品人员任亚雷抓获,从其上衣口袋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并从其携带的背包里查获毒品疑似物1大包。经审查,任亚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属实。20时许,在兴平市约客酒店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任锐刚抓获,从其上衣口袋查获毒品疑似物7小包,于次日立案。经侦查,在任锐刚手机通话记录里发现大量吸毒人员电话号码,将涉案的吸毒人员张秋季、符江江、任新刚、来茵、孙朋涛等人抓获,均证明从任锐刚处购买过毒品。该案告破。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指认记录及照片证明,(1)2013年12月24日19时许,兴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兴平市高速路口抓获任亚雷时,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大小共2包(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装并用透明胶带包裹,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57克,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501.1克),从其身上查获诺基亚直板(1112型)手机一部,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里查获黑色塑料袋一大包,内装以下物品:外用蓝色纸盒包装并用透明胶带包裹,内用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大包;用红色布面盒子装的银白色铁质冰壶1把;用黑色长方形纸盒包装的锡纸1本,粉色塑料分毒器1把;用圆柱型塑料盒包装的锡纸4盒;用卫生纸包裹的玻璃制品烧头3个,玻璃制酒精灯1个;用白色透明自封袋包装的分装袋3包,内有蓝色自封袋若干;用棕色玻璃瓶装的无水乙醇500毫升1瓶。(2)2013年12月24日21时许,兴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兴平市约客酒店422房间将犯罪嫌疑人任锐刚抓获,从其身上外衣口袋查获毒品疑似物七小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裹),净重5克,查获手机两部(黑色翻盖三星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在酒店房间床头柜上查获塑料制品冰壶一台,紫色酒精灯一个。3、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28号物证检验意见证明,从任亚雷处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4、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61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证明,从任亚雷处查获的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5.43%。5、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110号物证检验意见证明,从任锐刚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证人张秋季证明,他从2000年开始吸毒。2013年12月初开始从任锐刚处购买毒品,一直持续到被抓。他先后从任锐刚处购买海洛因约15次、约3.5克,冰毒1次0.2克。其中购买海洛因有时100元约0.1克,200元约0.2克,也买过300元约0.3克,每次不等。每次交易前,他给任锐刚打电话,约好见面交易,基本在约客酒店交易,偶尔在影剧院广场交易。另证明,2013年12月初一天下午,他去约客酒店422房间找任锐刚买毒品,见任亚雷正在房间吸食冰毒。他从任锐刚处购买了100元海洛因,一起聊天时,得知任亚雷也是找任锐刚买毒品的,任亚雷买的是冰毒。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他在约客酒店422房间,任锐刚拿出冰毒和他、任亚雷一块吸食时,任东杰进来给了任锐刚500元,任锐刚让他把桌子上的那点冰毒交给任东杰,任东杰拿到毒品就走了。他的手机号码是18329799003,任锐刚的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15291265555,他给任锐刚打电话就是购买毒品。任锐刚外号“地堆”,是一名吸毒贩毒人员,没有工作,身高170厘米,肤色较白,头上少块头盖骨。2014年1月17日、1月26日,张秋季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系2013年12月份在约客酒店及酒店附近多次向其出售毒品的人;任东杰(外号“大脸”)系2013年9月中旬来约客酒店找任锐刚购买毒品的人,他当时给拿的毒品。7、证人符江江证明,他从1993年开始吸毒,持续到现在。2013年8月初开始从任锐刚处购买海洛因,每个月大概购买6000元约6克毒品,五个月总共购买了大约30000元约30克海洛因。他所购海洛因是用旧书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和块状毒品,每次购买的数量不等,有时购买200元约0.2克,有时购买300元约0.3克,有时购买500元约0.5克,有时购买1000元1克毒品。每次交易前,他给任锐刚打电话约好后见面交易,基本上都是在约客酒店和酒店附近交易。从2013年8月初开始,他基本上每两、三天从任锐刚手里买一次冰毒,每个月大概购买2000元约6克,五个月总共购买10000元约30克冰毒,所购冰毒是用蓝色或白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他和任锐刚交易冰毒的地点和方式与交易海洛因一样。任锐刚外号“地堆”,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体型较瘦,肤色较白,留长发。他的手机号码是13008558501,任锐刚的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还有一个号码后四位是5555。2014年1月6日,符江江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就是2013年8月至今在约客酒店及酒店附近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8、证人任新刚证明,2013年2月底至8月底,他断断续续从任锐刚处购买毒品吸食。基本一周左右购买一次,每次购买100元或200元不等,累计购买了3000元,约3克毒品。所购毒品是用旧书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每次购买前,他先给任锐刚打电话,二人约好后见面交易,一般在兴平市街道的尚林酒店门口或约客酒店门口交易,有时在他们村见了也买一点。2013年3月底一天,他们村(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有古会,杨旭刚、任朋卫来他家逛会,他们三人每人出100元,总共300元,由他在村里找到任锐刚购买了约0.3克毒品,三人吸食。他的手机号码是15591033320,任锐刚外号“地堆”,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15291265555,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住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六组。2014年1月8日,任新刚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就是2013年2月至8月在约客酒店及酒店附近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9、证人来茵证明,2013年国庆节前一天晚上20时许,她给任锐刚打电话要0.5克海洛因,任锐刚说他不方便,把毒品给任朋卫,让其给她。经联系,她去兴平市城市酒店206房间找任朋卫拿了约0.5克海洛因。第二天,她又给任锐刚打电话要0.5克毒品,任锐刚让她和任朋卫联系,她去城市酒店206房间从任朋卫处拿了约0.5克毒品,是用旧书纸包装的小包海洛因。另证明,任朋卫和任锐刚是一个村子的,任朋卫给任锐刚帮忙卖毒品,后来因注射毒品过量死了。她从任锐刚处拿毒品,任锐刚没有向她要钱。2013年9月底的一天15时许,她去兴平市西南巷爱琴海酒店找郭凯,郭凯出300元,她出200元,由郭凯给孟党红打电话,让帮忙从任锐刚手里买500元毒品。约10分钟后,孟党红把毒品交给他们,他们在房间吸食了。他们找孟党红帮忙,是因为任锐刚只把毒品卖给孟党红,怕卖给的人多不安全。她的手机号码是13152314949。任锐刚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较瘦,家住兴平市赵村镇界庄村。任锐刚的手机号码是15291065555,还有一个她没记住。孟党红手机号码是13484860036、13892928333。郭凯手机号码是15706032234。2014年1月10日,来茵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就是2013年国庆节期间在城市酒店给她毒品的人。10、证人孙朋涛证明,他从2013年3月份至12月24日期间从任锐刚处多次购买毒品,每次购买300元约0.5克,累计购买了约10克毒品。所购毒品均是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纯白色晶状体冰毒,部分被他吸食,部分被他出售给吸毒人员。每次购买毒品前,他给任锐刚打电话约好见面交易,有时在约客酒店门口,有时在约客酒店422房间。他的手机号码是15191054567。2014年2月18日,孙朋涛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系2013年3月至12月份在约客酒店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11、证人任东杰证明,他从2013年8月初开始从任锐刚处购买毒品,有时购买500元约1克,有时1000元约3克,基本上十天购买一次,他累计从任锐刚处购买了5000元左右约10克冰毒,每次在约客酒店附近交易。只有9月中旬左右的一次,他到约客酒店的房间(记得房间号是4开头的),给了任锐刚500元,任锐刚让张秋季从茶几上拿了一包蓝色自封袋包裹的冰毒给他,他就走了。当时任锐刚、张秋季、任亚雷正在房间吸毒。他外号叫“大脸”,手机号码是15129307666。任锐刚外号叫“地堆”,30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较瘦,肤色较白,留长发,是吸毒贩毒人员,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还有一个号码后四位是5555。2014年1月21日,任东杰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系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在约客酒店附近多次向他出售毒品的人;任亚雷系2013年9月份他去约客酒店找任锐刚购买毒品时见到的人;张秋季系2013年9月份他去约客酒店找任锐刚购买毒品时见到的人。12、证人贾燕证明,她丈夫任锐刚从2006年开始吸毒,持续到现在。她以前听说任锐刚贩卖毒品,但没见过。2013年10月初一天,她在租住的房间床下抽屉里发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海洛因,就给任锐刚打电话说将毒品和孩子扔在家里,她很害怕,任锐刚说放在家里没事。接着,任锐刚又给她发短信说让张秋季来拿毒品,她就骂任锐刚。后张秋季来时她正在做饭,和她一块吃完饭就走了。张秋季是否取毒品、是否在她做饭过程中把毒品拿走,她不知道。她也不知道任锐刚向谁贩卖过毒品,只知道任锐刚经常和张秋季、任亚雷几个人在一起。她听说任锐刚贩卖的毒品是从广东买的,贩毒挣的钱都用来给老家盖房子了,没给过她多少钱。她的手机号码是18681977345、13892083381,任锐刚的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15291065555。13369101314这个号码原来也是任锐刚用的,2013年9月份由她使用,2013年12月底因欠费再未使用。13、证人黄鲜艳证明,2013年12月20日11点左右,任亚雷来她单位订飞往深圳的机票,她告诉任亚雷现有一张五折的和一张六折的机票,分别是1070元和1150元。任亚雷给他和任锐刚各定一张西安飞深圳的机票,并把他的身份证和任锐刚的身份证给她,提出交200元押金,他们经理嫌押金太少,不愿意给订,任亚雷就打了个电话,把电话给她,对方在电话里说他是任锐刚,是他们的老客户,她给经理说了一下,经理同意了,她给订了12月22日8点由西安飞往深圳的两张机票,21日取票。21日11点还没人来取票,她就给任锐刚13892922444打电话,把机票送到约客酒店422房间,任亚雷接了票给她补了2020元,她当时隐约听见房间里还有一个人。她的手机号码是15929357127。2014年1月6日,黄鲜艳经混杂辨认,确认任锐刚就是她送过机票的客户。任亚雷就是2013年12月20日上午在兴平市航空销售处定机票的人。14、东方航空公司购票单证明,2013年12月20日,任亚雷、任锐刚订购东方航空公司从西安至深圳两张机票。15、西北民航管理局离港数据证明,2013年7月31日至12月22日,任锐刚多次乘机往返于咸阳与深圳黄田之间,其中2013年12月22日8时10分,任锐刚与任亚雷从咸阳乘同一航班至深圳黄田,23日21时05分任锐刚从深圳黄田乘航班返回咸阳。16、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任锐刚手机13892922444、15291065555在2013年11月、12月份与任亚雷手机13720597708、13763113567、与张秋季手机18329799003、与符江江手机13008558501、与孙朋涛手机1591054567、与任东杰手机15129307666、与孟党红手机13484860036、13892928333、与郭凯手机15706032234之间有过多次通话。任锐刚手机从2012年12月22日12时31分至12月23日17时15分通话位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17、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24日对任锐刚尿样经现场AC快速检测,呈阳性;2013年12月25日对任亚雷尿样经现场吗啡、甲基苯丙胺快速检测,呈阳性。2013年12月24日对张秋季尿样经现场AC快速检测,呈阳性;2014年1月6日对符江江尿样经现场吗啡快速检测,呈阳性;2013年1月7日对任新刚尿样经现场AC快速检测,呈阳性;2014年1月10日对来茵尿样经现场AC快速检测,呈阳性。18、行政处罚决定证明,张秋季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5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符江江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6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任新刚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7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来茵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0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原审被告人任亚雷供述,他手机号码是13720597708、13763113567。他2007年因吸毒被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12年因破坏公私财物被咸阳市公安局劳教一年。被抓获时从他身上查获的501.1克冰毒和57克海洛因是他自己准备吸食的。购买这些毒品总共花了2.5万元,冰毒每克20元,500克冰毒是1万元,海洛因每克300元,57克海洛因花了1.5万元,多了7克海洛因是送的。具体经过是:2013年12月份一天,他在兴平街道碰见任锐刚,任锐刚说想去广东买走私车,他说自己有正事也要去广东,两人就协商一块去。12月22日11点左右,他和任锐刚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乘机到深圳宝安机场后分手,任锐刚去买走私车,他乘出租车去了虎门。在虎门北栅汽车站吃饭时,他看见门口有一个操陕西口音的男子打电话,像个吸毒人员,就上前搭讪,说想要毒品,该男子说其能联系到毒品,并把他带到附近其住处(他得知该男子姓王,陕西户县人),问他要多少,他说要50克海洛因,冰毒价格合适的话也要点。该男子说冰毒20元一克,他要了500克,该男子把他带到北栅汽车站附近一家宾馆住下。第二天10点多,姓王的男子打电话说毒品准备好了,他去其住处,姓王的给了他500克冰毒、57克海洛因,他给了其2.5万元现金。随后他在姓王的建议下,从北栅汽车站外坐大巴车回陕西。之前的供述是因为害怕,毒瘾犯了、脑子乱没有考虑清楚说的,不真实,以现在供述为准。20、原审被告人任锐刚供述,他曾用名“地堆”,手机号码是13892922444、15291065555,2010年6月、11月、2011年7月、2012年3月共四次因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他在兴平市约客酒店422房间被抓获时查获的7小包冰毒(约5克)是从任亚雷处买的,分装冰毒的自封塑料袋是从任亚雷手里要的。任亚雷和他是一个村的,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任亚雷没有正当职业,是一名吸毒贩毒人员,手机号码是13720597708。2013年12月21日,他在兴平市街道遇见任亚雷,问其最近去不去广东,任亚雷说去,就让任亚雷帮他订张机票。任亚雷买了两张咸阳至深圳的机票,在哪买的他不知道,后他把机票钱1000元给了任亚雷。12月22日8点多,他和任亚雷从西安咸阳机场坐飞机到深圳后分手,任亚雷去什么地方干什么,他不知道。他去广州番禺区一个二手车市场找朋友“小王”买走私车,去后没有买到走私车,当晚就在广州市区一家酒店住下。“小王”是广州本地人,具体姓名不清楚。二手车市场具体在什么地方,他说不清,是坐出租车去的。当晚,他在酒店给任亚雷打电话问其在干什么,任亚雷说其有事,他就关了手机。12月23日,他坐深圳到咸阳的飞机返回兴平。12月24日15时左右,他给任亚雷打电话问其在哪,任亚雷说还在广东,他让任亚雷回来卖给他一点毒品,任亚雷说好,再没联系。他不知道从任亚雷处查获的毒品是谁的,任亚雷供述这些毒品是他的,他不知道怎么解释。另供述,他认识张秋季、符江江、任新刚、来茵、孟党宏、郭凯等人,因为吸毒和这些人经常联系,但没有向他们出售过毒品。被抓前他在约客酒店住了10天左右,他没有工作,平常靠打牌挣钱。2013年10月份,他向孙朋涛出售了2克冰毒,每克400元,共收了孙朋涛800元。他贩卖的毒品是在赌场赌博时一个朋友给他的,只知道对方是周至人,具体姓名不知道,经常和他在一起赌博。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亚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毒品从广东省深圳市运输至陕西省兴平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甲基苯丙胺501.1克、海洛因57克,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25克,数量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任锐刚参与任亚雷去广东购买毒品的事实;任锐刚从2013年2月至12月除向任东杰、孙朋涛分别贩卖1.25克、2克甲基苯丙胺之外,向张秋季、符江江、任新刚、来茵、任东杰、孙朋涛出售毒品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且抗诉机关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抗诉理由,故对其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 宏代理审判员 王永林代理审判员 李伟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