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袁万霞、武法军等与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万霞,武法军,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郭远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502行初1号原告袁万霞,女,身份证号码:×××3822,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原告武法军,男,身份证号码:×××8012,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国基。被告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汕尾市区汕尾。法定代表人刘升河,该局局长。第三人郭远鉴,男,身份证号码:×××1110,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万霞、武法军诉被告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袁万霞、武法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已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撤销房屋转移登记通知,撤销位于汕尾市城区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24栋1104号房屋由房屋权属人袁万霞转移登记到郭远鉴的行政行为,现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被告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撤销了位于汕尾市城���香湖路汕尾碧桂园清湖上品24栋1104号房屋由房屋权属人袁万霞转移登记到郭远鉴的行政行为,现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万霞、武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万霞、武法军负担。审 判 长 洪海燕审 判 员 郑淑卿人民陪审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蓓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