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廊安民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九生与朱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生,朱东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876-1号原告陈九生,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朱官屯村***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朱东亮,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审理原告陈九生与被告朱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朱东亮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秀琴代审 判员  王 滢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