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安民初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九生与朱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生,朱东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876-1号原告陈九生,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朱官屯村***号,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朱东亮,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本院审理原告陈九生与被告朱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朱东亮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秀琴代审 判员 王 滢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