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单某甲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单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623号原告单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单某甲,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单某甲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有姊妹六人,父母早故。原告大哥单某乙、二哥单某丙、三哥单某丁、四哥单某戊、大姐单某己已过世。因原告三哥单某丁生前无妻子和儿女,生养病葬均由原告及侄子单某庚照顾。被告单某甲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单某丁遗留的房屋三间和庭院内树木占为己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树木款2200元;原告要求继承单某丁房屋三间及树木7棵。本院查明,2016年4月18日原告单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单某丁遗产,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并非其真实意识表示。本院认为,本案诉状中的原告单某某诉讼请求并非其真实意识表示,现原告单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单某丁的遗产。故本次诉讼原告单某某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