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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章裕德与李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裕德,李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30号原告:章裕德,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记华,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裕德诉被告李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裕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裕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章裕德负担。审判员  叶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