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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仁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民初343号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法定代表人吴松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仁温,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1.5元,由原告福建省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