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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某甲、包某与余某乙、余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包某,余某乙,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329号原告:余某甲。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张谷鸣,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乙。被告:余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包某与被告余某乙、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包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乙、余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包某撤回对被告余某乙、余某丙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