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蕊银与黄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蕊银,黄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652号原告杨蕊银。被告黄少伟。原告杨蕊银与被告黄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肖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蕊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蕊银诉称,2013年12月,被告黄少伟以给其子购买保险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在2014年元月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未还。2014年2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无力偿还,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杨蕊银保费壹万元整(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少伟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黄少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黄少伟为给其子购买保险向杨蕊银借款10000元,杨蕊银于2012年12月29日向黄少伟指定的朱凤娟(黄少伟之妻)账户上存款10000元。借款后,黄少伟未及时偿还,于2014年2月28日向杨蕊银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借到杨蕊银保费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此后,杨蕊银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少伟向杨蕊银借款后,不及时偿还,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杨蕊银要求黄少伟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少伟向原告杨蕊银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少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