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窦培信、李志刚,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窦培信、李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毛某驾驶牌号为陕A3TW**号(车上乘坐人:孙某某)小型轿车沿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KM+500M处时,车辆驶出右侧路外撞到路边桥墩上,造成毛某受伤、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脊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认定:“毛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说明、死亡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庭审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毛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毛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毛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毛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