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忠的与王金国、陈燕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的,王金国,陈燕峰,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226号原告李忠的。被告王金国。被告陈燕峰。第三人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分公司,地址:成安县建材城(西马堤村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金国、陈燕峰及第三人河北通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