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481号原告程某某,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毅波代理审判员 丁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解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