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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李甲、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713号原告中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告李甲,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某乙,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李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某某与被告李甲、被告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