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曲凤才与刘东奇、刘光伟、于莹、候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凤才,刘东奇,刘光伟,于莹,候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390号原告:曲凤才,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科员,现住大安市。被告:刘东奇,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刘光伟,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于莹,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候春阳,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凤才诉被告刘东奇、刘光伟、于莹、候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东奇、刘光伟、于莹、候春阳的工资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东奇、刘光伟、于莹、候春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的工资,每月每人冻结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扣押原告的担保财产即曲凤才所有的位于大安市长虹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大房权证大安字第62**号、丘/地号长306/7、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扣押期间由曲凤才保管、使用,但不允许其变卖、转让等,如出现灭失情况由其自行负责。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