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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邵明与吕桂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吕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邵明,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桂强,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执字第170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