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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西与被告达茂旗天润太阳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西,达茂旗天润太阳能有限公司,马跃峰,杨家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刘 广 西 与 被 告 达 茂 旗 天 润 太 阳 能 有 限 公 司 等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223民初123号原告刘广西,住山东省曹县楼庄乡。委托代理人白晓丽,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被告达茂旗天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明安镇。负责人田海龙,项目经理。被告马跃峰,住甘肃省张掖市。被告杨家朝,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西与被告达茂旗天润太阳能有限公司、马跃峰、杨家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西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家朝负担。审判员  白伟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师慧敏 关注公众号“”